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81986********,撒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循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于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美佳商城**楼*号摊位柜台看到一部手机(黑色iphone8plus),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后以1000元价格将手机变卖,并将赃款挥霍。
2019年4月30日,由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出具宁价认字[2019]3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33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户籍证明;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9]3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1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萍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2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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