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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小区附近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院批准,次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村**号居民楼,使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楼黄某甲家中,盗窃黄某甲家中铂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条、铂金项链一条及现金400余元。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20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村**组**号居民楼,使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楼谭某某家中,盗窃其黑色联想牌手机一部、现金550元。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湾**号居民楼**楼,翻窗进入罗某某屋内,盗窃其现金1740元。 

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寨**号居民楼,使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楼黄某乙家中,盗窃黄某乙家中现金400元、“和天下”香烟一条。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40元。

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黄某甲、罗某某、谭某某等陈述;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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