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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1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快递驿站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李石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用开锁工具打开沈阳市铁西区**被害人张某甲家门,并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中实施盗窃,被回到家中的被害人张某甲和其女儿张某乙当场抓获,被害人张某甲将被告人韩某某控制住并报警。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被告人韩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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