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 1月9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泰来县**购物中心三楼购买衣服,见“**百货屋”内无人,将被害人肖某某(女,45岁)的1套韩雅彤牌女式睡衣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1.67元。嗣后,被告人韩某某又来到**购物中心三楼“**男装”购买衣服,在被害人刘某某(女,41岁)为其寻找衣服期间,将刘某某挂在货架上的1件玛莎贵族牌女式貂皮大衣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韩某某2次盗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共计1,981.67元,案发后,涉案物品全部缴返被害人。
经侦查,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2份;
2.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1份、扣押返还清单4份;
3. 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1份;
6. 勘验笔录2份;
7.视听资料2份;电子数据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靖良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秋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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