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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道**宿舍内,以借用王某某手机接回访电话、使用银行卡收款为由,获取了王某某的手机、建行卡及相关密码。后被告人韩某某私自使用王某某的手机拨打**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电话,提供事先获取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冒充王某某从**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7万元。当日**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7万元转至王某某建行卡内,被告人韩某某全部支取后使用。2018年12月,因被告人韩某某逾期未还款,**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王某某催收后案发。现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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