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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6月25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2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两次窜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林海灵芝香烟16条(价值人民币880元)哈尔滨风尚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220元)笨榨豆油一桶20斤(价值人民币160元)盗窃财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60元。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豆油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于某某、梅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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