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3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1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8次至射阳县**镇**批发市场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市,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放在门市门口冰柜内的冷冻鸡翅、鸡翅根、鸡爪、鸭头等食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9日夜间,被告人韩某某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市冰柜中的鸡爪、鸡翅等冷冻食品。
2. 2020年11月10夜间,被告人韩某某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市冰柜中的鸡爪、鸡翅等冷冻食品。
3. 2020年11月12夜间,被告人韩某某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市冰柜中的鸡爪、鸡翅等冷冻食品。
4. 2020年11月14夜间,被告人韩某某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市冰柜中的鸡爪、鸡翅等冷冻食品。
5. 2020年11月15夜间,被告人韩某某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市冰柜中的鸡爪、鸡翅等冷冻食品。
6. 2020年11月16夜间,被告人韩某某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市冰柜中的鸡爪、鸡翅等冷冻食品。
7. 2020年11月17夜间,被告人韩某某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市冰柜中的鸡爪、鸡翅等冷冻食品。
8. 2020年11月19夜间,被告人韩某某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门市冰柜中的鸡爪、鸡翅等冷冻食品。
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射阳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孙 逊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射阳县**镇**村**组**号住处(联系方式:1364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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