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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社区**委**组**号)。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商河县境内入户盗窃作案5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6255元(以下金额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韩某某翻墙进入商河县白桥镇小侯家村侯某甲的家中,盗窃现金15000元。

2.2019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韩某某翻墙进入商河县白桥镇西瓜王村赵某某的家中,盗窃现金600元。

3.2019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韩某某翻墙进入商河县白桥镇侯维思村侯某乙的家中,盗窃手机1部、身份证、银行卡各1张。

4.2019年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韩某某翻墙进入商河县白桥镇侯维思村侯某丙的家中,盗窃现金215元及红塔山牌香烟3盒。

5.2019年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韩某某撬锁进入商河县白桥镇侯维思村董某某的家中,盗窃台式电脑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液晶电视1台、拉杆行李箱1个。经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韩某某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50元、液晶电脑显示屏价值190元、组装电脑主机价值10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商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窃物品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甲、赵某某、侯某乙、侯某丙、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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