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6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到本市福田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餐厅,趁被害人高某某在座位上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桌面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33元)盗走。
二、 2017年9月26日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创意园,趁被害人李某某在座位上睡着之机,将其放在右边裤袋内的150元人民币及一包香烟盗走。
三、 2018年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网咖,趁被害人冯某某在网吧座位上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桌面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盗走。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在福田区**路**家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