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041981********,汉族,小学文化, **外卖员, 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南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奔腾大道江苏省人民医院徐州分院附近捡到了一把电动车钥匙,后通过该钥匙的寻车键找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本市鼓楼区荆南小区南门大别山铁锅炖门前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并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黔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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