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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被拘留前住拉萨市当雄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第九安居院1期对面的林业厅出租房内趁被害人不在家之际从其家中盗窃小米笔记本电脑一部、罗技牌鼠标一个、西部牌硬板一个、卡西欧工程计算器一个,52度洋河蓝色经典白酒4瓶、白色晶体水晶石50克、红色U盘一个、天子香烟三包。现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对上述物品进行作价后小米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5000元,罗技牌鼠标一个价值160元、西部牌硬板一个价值112元、卡西欧工程计算器一个价值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刘 雪 峰

2020年3月6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三册一证通一本,光盘两张,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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