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汉源县九襄镇,在乘坐汉源县九襄镇至富林镇五路公交车时,采用刀片划包的方式将冯某某衣服内包里的现金900元盗走,后用于日常生活所需。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汉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陈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退赔冯某某被盗现金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韩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万康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350****、1809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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