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至8月13日期间,先后至本市**镇各街道、店面门口,采用趁窃手段,盗窃作案5起,窃得电动车5辆,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611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8月4日12时许,至本市**镇**路**广场红色报亭西侧,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众星牌电动车1辆。
2.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8月6日12时许,至本市**镇**路**广场**奶茶店前,窃得被害人秦某某光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04元。
3.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8月9日,至本市**镇**路**路路口东南侧,窃得被害人虞某某雅度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18元。
4.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20时许,至本市**镇**路**电影院门口,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新日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89元。
5.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至本市**镇**路**号**店门前,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电动车1辆。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电动车收据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林某某、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秦某某、虞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启东市**镇**路**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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