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东光县,住东光县**镇**村,无业。201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下午3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沧州市运河区颐和新天地“锦绣布艺”门市内,趁赵某某未注意之机,将其放在椅子上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任某、孙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6.物证:韩某某作案时衣服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8.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子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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