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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1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县**镇**村**村**号。2019年8月1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窜至本市**镇共实施盗窃五次,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1980余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窜至**镇**路**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附近的“王力”牌二轮电瓶车一辆;

2.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窜至**镇**路****专卖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浩洋娇子”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后予以销赃;

3.同年6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窜至**镇****广场,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附近的“鲁驹”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后予以销赃;

4.同年7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窜至**镇***菜场,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沪荣”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后予以销赃;

5.同年8月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窜至**镇***附近,窃得价值人民币880元的“蓝贝”牌二轮电瓶车一辆。

案发后,“王力”牌二轮电瓶车一辆、“沪荣”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蓝贝”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金某某、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韩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5*******;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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