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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平房因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突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至16日,被告人韩某某在突泉县内盗窃作案2起,共窃得笔记本电脑2部现金406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460 元。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韩某某自突泉县电信营业厅盗窃笔记本电脑2台,并于2020年8月16日将其中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突泉县捷威电脑店,经鉴定所售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400元,另一部笔记本因无法打开没有卖出被其丢弃。

所出售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失主。 

2.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到突泉县捷威电脑店出售电脑后,趁店内无人将店主跨包内现金偷走,盗窃现金人民币4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失主邸某某、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琴

检察官助理:刘天琦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突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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