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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住**林业局**林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京城分局湖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因参与手机赌博被骗30000余元人民币,所以就产生了想盗窃自己婆婆张某某放在家中吊柜内的40000元人民币来弥补自己损失的想法。当天早上9时许,在丈夫金某某离家后将吊柜内的现金40000元人民币盗走,藏于自己的黑色皮箱及随身挎包内。当日下午16时许金某某发现家中被盗后通知母亲张某某,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韩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被告人韩某某对盗窃40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得赃款40000元人民币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韩某某积极包赔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墨林

                                                检察官助理:王士太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 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林业局**林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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