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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内,进入到一层西北角一房间内,被告人韩某某进入受害人毛某某家中后在家中翻找财物,最终韩某某将受害人家中一张公交卡偷走。当时受害人毛某某在家中睡觉,发现有个陌生人在家中走动且家中被翻动痕迹,遂将实施入室盗窃后逃跑的被告人韩某某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毛某某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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