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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等五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楼**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号**单元**。2014年4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8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2000********,汉族,太原市育英中学高中在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街**号,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社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月11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2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道办事处**街**巷**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杨某某、潘某某及胡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至本市迎泽区并州东街山西省艺术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艺校)找张某乙聊天,后被**艺校**李某某等人围堵,后杨某某让潘某某联系高某某(另案处理)到**艺校帮忙,高某某随即带领同行人员被告人韩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至**艺校男生公寓楼前与李某某等人理论,双方互相对骂,后经学校老师劝阻,高某某等人离开**艺校。当晚潘某某微信添加李某某,双方互相嘲讽挑衅谩骂,并相约第二日在**艺校打架,后高某某、潘某某等人又在“快手”社交软件中与李某某方相互挑衅谩骂,并继续约架。2018年4月8日,高某某纠集被告人韩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等人至本市并州东街中正天街广场集合,后高泽及被告人韩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手持刀具,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手持镐把分批进入**艺校男生公寓楼前与艺校**李某某等人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高某某及被告人韩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现场挥刀乱砍,高某某持刀将李某某砍伤,其余人员与艺校男生发生混战。经鉴定,李某某左胸部外侧皮肤裂伤瘢痕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659****;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3513****;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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