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9********,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镇**屯。曾因强奸罪,于2005年1月7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2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经通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通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1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乡**楼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经通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1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镇**村**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经通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1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镇直。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经通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1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许某甲、谢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因怀疑其东院邻居张某甲与其妻子宁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20年12月9日下午,在张某甲家院西侧多次喊骂张某甲,并让张某甲出来,张某甲听到后没有出去,韩某某又向张某甲家房顶扔砖头。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甲的女婿)通过张某甲家监控看到后,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的朋友)开车与其从**镇一同前往**镇,并准备砍刀一把。谢某某和陈某某到某某镇后,谢某某在韩某某家院外叫骂,双方先是用砖头扔砸对方,均未打到对方,之后双方厮打在一起。陈某某看到谢某某和韩某某打在一起后,从张某甲家拿铁锹帮助谢某某打韩某某,双方打在一起,后被他人拉开。之后韩某某手持砖头、镰刀殴打张某甲,谢某某上前帮助张某甲,许某甲将谢某某头部砍伤,谢某某持砍刀将韩某某右手砍伤。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4份、前科劣迹证明4份、刑事判决书3份、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协议书1份、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2份、作案工具照片3张、刑事和解协议书1份;
2被告人韩某某、许某甲、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许某乙、宁某某的证言;
4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许某甲、谢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许某甲、谢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许某甲、谢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茂军
(院印)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四名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数据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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