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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案)(公开版)_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户籍地寿县******组。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公安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户籍地为肥西县**镇**村**组。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在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因无固定收入来源,在本市滨湖新区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7日1时许,韩某某在**路与**路交口“**”售楼处附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橙黑相间的“**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至本市经开区**路与**路交口“**牛肉汤店”,以5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李某某。

2、2020年6月21日1时许,韩某某在“**”附近,使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聂某某的蓝色“**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价格卖于李某某。

3、2020年6月23日1时许,韩某某在滨湖“**”**附近,使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胡某某的黑色“**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价格卖于李某某。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在经开区李某某的店内被抓获。经价格评估,上述三辆电动车总价值为5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聂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合肥市包河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书;4.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5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明知他人盗窃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倪卫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分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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