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职检刑诉刑诉〔2018〕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0********,蒙古族,大学文化,系镇赉县**局**,吉林省镇赉县人,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9********,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个体,住镇赉县**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甲,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4********,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住镇赉县**小区**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犯受贿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关某甲、苗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12月,在被告人董某某居间联系、撮合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请托人关某甲、苗某某和关某乙(已死亡)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非法收受关某甲、苗某某等人贿赂款人民币14万元。其中,收受关某甲、关某乙贿赂款人民币各3万元;收受苗某某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韩某某收受以上钱款后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因未办成职工档案,没有将所承诺的请托事项办成。被告人韩某某、董某某、关某甲案发后到镇赉县监察委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镇赉县**委员会关于镇赉县**局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档案接收流程、退休办理流程、镇赉县**局关于牛某某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韩某某工作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韩某某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查询打印、存款凭条、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的说明、个人已参保证明、个人未参保证明、死亡证明、吉大二院出院诊断书、公民户籍证明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战某某、陶某某、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董某某、关某甲、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董某某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关某甲、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贿赂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关某甲、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庆峰
2018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董某某现住镇赉县**社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关某甲现住镇赉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苗某某现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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