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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麦某某,绰号“**”,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袁某某、陈某某、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麦某某、袁某某、陈某某、韩某甲与许某某(绰号“**”)、郑某某(绰号“**”)、“**”(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基广场四楼“阿伦故事”酒吧喝酒后,坐电梯下到荣基广场昌大昌前面停车场的阶梯处聊天。许某某的女友“**”与其他一起喝酒的女子借着酒兴唱歌。期间,余某杰、李某荣等十多人也从“阿伦故事”酒吧坐电梯下到荣基广场昌大昌马路边等车准备离开,余某杰等人看见“**”等几个女子在唱歌就调戏她们,随后许某某等人与余某杰、李某荣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韩某甲在现场起哄并煽动许某某一方说:“打他们打他们”。随即,许某某和余某杰打起来,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孙某辉、李某光、李某荣等十几个人见状便过来帮余某杰的忙,袁某某、麦某某和唐某某蔡某某、韩某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七、八个人也过来帮许某某的忙。期间,陈某某与对方两人用拳脚互殴;袁某某被孙某辉等几个人围着殴打时,袁某某从口袋里掏出小刀捅伤孙某辉左大腿,随后逃离到停车场处;麦某某淘出一把手枪形状的打火机对着余某杰喊:“都别动!”后被余某杰、李某光、李某荣等人抢走打火机并被按倒在地进行殴打,李某荣拿雪糕筒过来殴打麦某某时,被麦某某掏出匕首捅伤左胸部。整个打斗过程持续十几分钟,双方均有多人参与斗殴,后戴某森被唐某某持刀刺伤,余某杰、李某光被蔡某某持刀刺伤,李某光被韩某乙持刀刺伤。后有人打110报警,许某某一方陆续散去。后经法医鉴定:戴某森、李某荣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余某杰、孙某辉、李某光、李某光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受伤的照片以及现场遗留的上衣、枪形物体(打火机)、皮带、血迹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有关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鸿陈某宇、周某周某超吴某丹许某华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森、李某荣、余某杰、孙某辉、李某光、李某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某某、袁某某、陈某某、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法,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打群架,并致二人重伤二级、四人轻微伤,其中一人重伤系被麦某某所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韩某甲无视国法,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打群架,并致二人重伤二级、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麦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届满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卷内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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