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逮捕;次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被山日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郑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白某某、崔某某、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初,被告人韩某某、郑某某和朱某(已判决)预谋盗窃油松树,并先由韩某某带领收购油松树的被告人郝某某到盗窃地点选好要盗窃的油松树。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郑某某和朱某雇用被告人贺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申某某等人在闻喜县石门乡白家滩村汤王山国有林地内盗窃油松9棵,其中4棵被郝某某以13000元收购并销往山东泰安,5棵被遗弃在山上或路边。
被告人韩某某负责卖树联系买家,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找人挖油松树和运送油松树下山,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某、白某某、崔某某、申某某负责挖油松树,挖一棵油松树人工费300元。
经认定,被盗9棵油松价格为人民币34300元,4棵被盗走的油松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5棵被遗弃的油松价格为人民币21300元。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白某某、崔某某等人受朱某雇用伙同郭某和韩某2(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闻喜县石门乡刘家庄村横岭底国有林地内盗窃油松8棵。其中4棵油松由郭某运至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予以出售,其余4棵油松被毁坏后,由关某某(另案处理)拉回自己家中。
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白某某、崔某某负责挖油松树,挖一棵油松树人工费300元。
经认定,被盗8棵油松价格为人民币35100元。
3、2019年5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人受朱某雇用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在闻喜县石门乡白家滩村汤王山国有林地内盗窃油松5棵,由朱文青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经认定,被盗5棵油松价格为人民币3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800元,赵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000元,田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600元,白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020元,崔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100元,申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九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郑某某、郝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白某某、崔某某、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九被告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白某某、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白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九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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