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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6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青州市**镇**庙**街**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在审查起诉期间,向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韩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注册成为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善心汇”会员,利用“善心汇”平台,以发展会员“布施”并购买“善心币”和“善种子”返利的形式从事传销活动,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下级网络有13层,429个会员账号,并从中获取利益90800元,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报案经过、抓获证明、办案说明、下线构架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闵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边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善心汇”平台,以扶贫济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布施”并购买“善心币”和“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投资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从犯,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浩亮

检察院助理:张小洁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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