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1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14日,临时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5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旅游签证不能在国外务工的情况下,招收赵某某、石某某、马某某3名工人,通过张某某(已判刑)为工人办理旅游签证后,组织上述3名工人于2017年6月2日从深圳机场出境赴马来西亚非法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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