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31977********,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医院**,现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小区**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同步进行。阿拉善盟有5个考点,分别是阿拉善蒙中、阿拉善左旗九中、阿拉善左旗三中、阿拉善左旗职中和阿拉善左旗四中。考试前,被告人韩某某、常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阿某甲(已判决)、邰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阿某乙(已判决)经预谋,认为阿拉善左旗比较偏远,在公务员考试中容易作弊,故让参加公务员考试作弊的考生将考点都报在阿拉善左旗,并承诺考生,若考上公务员后要支付人民币10至30万不等的费用。
在此次公务员考试作弊中,被告人韩某某为主要负责人,其联系购买考试作弊器材及试题答案。常某某、吴某某、阿某甲负责联系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邰某某、吴某某、阿某甲负责向考生发放作弊接收器,孙某某、何某某、乌某某负责在考场周围放置作弊发射器,阿某乙负责联系答题人。具体事实如下:
1、在2017年公务员考试前,吴某某向邰某某询问公务员考试能否提供考试作弊,得到邰某某能作弊的承诺后,吴某某组织了白某某、王某某2位考生到阿拉善盟来作弊,并从邰某某处以4000元买了2个作弊接收器,分别给了白某某、王某某。
2、阿某甲负责给被告人韩某某联系作弊考生。阿某甲共给韩某某联系了大约14名考生,并在考试前将邰某某提供的作弊接收器发放给其联系的考生,并教会使用方法;另外,2017年4月7日,阿某甲和韩某某、邰某某、阿某乙先来了一次阿拉善左旗,并找见孙某某商量考试作弊相关事项。2017年4月19日,阿某甲同邰某某等人携带作弊器材开车来到阿拉善左旗,并给了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50万元活动经费。同时在阿拉善左旗格林豪泰酒店,邰某某给阿某甲、孙某某、何某某、乌某某教会了作弊设备的开机方法。并由乌某某、何某某将作弊发射器放置在考场周围。考试结束后,孙某某让乌某某、何某某将考试作弊发射器拆卸完后抛弃。
3、邰某某负责发放被告人韩某某提供的作弊接收器,约60至70个,共收作弊接收器押金人民币16000.00元左右, 同时还收取了考生兴某某民币10万元、乌某甲人民币3万元考试作弊费。
4、常某某系呼和浩特市**教育培训中心法人。韩某某同常某某商量让常某某组织**培训中心的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作弊。常某某经过反复核实学生可靠性后,一共组织了十几个想要公务员考试作弊的考生,并和考生谈了价格,并让考生将考试地点报在阿拉善后并将考生信息交给了韩某某。同时常某某在考试前收取考生乌某乙人民币25万元考试保过费,并给了乌某乙考试作弊器,作弊被发现后,常某某又将此钱退给了乌某乙。
5、阿某甲给被告人韩某某帮助找宝某某(不起诉)答题。2017年4月21日,韩某某给了阿某甲一部手机,阿某甲又将此手机交给宝某某,并让宝某某用这部手机答题,并把答案发出去。2017年4月22日中午,阿某甲和晶某某(不起诉)到宝某某家把手机取回来,后韩某某给阿某甲打电话说出事了,并让他们赶紧把手机扔了,后阿某某和晶某某将手机抛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韩某某到阿拉善盟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多人参与公务员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德善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471****
2、侦查卷2册、证据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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