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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二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安徽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5年5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与安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员工。**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

2016年,韩某某任业务员,并接手负责**公司颍上片区的肥料销售业务。韩某某在业务销售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隐瞒收取客户货款的事实,并将收取的款项用于押注赌博、归还贷款、信用卡、消费等个人支出。其中:一级客户吴某甲50000元、吴某乙97657元、仇某某50000元、杨某某37784元;二级客户蔡某某159622元、王某某373350元、刘某某35150元、金某某38000元、陈某某163500元,价值共计1005063元。

(二)诈骗罪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因账目问题从**公司辞职。同年10月30日,韩某某隐瞒已离职的事实,以预交货款给予奖励为诱惑,骗取刘某某20000元货款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等物证;

2.到案经过、劳动合同证明、辞职申请书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蔡某某、吴某乙、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  刘舒婷

2020年122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四张,补材三张,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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