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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连**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大连**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可以收取货款职务便利,将该公司应收6笔货款,共计人民币403 313.5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战学平、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徐立明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属数额较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何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实施多次侵占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学军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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