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韩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经理期间,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交纳给公司的快递款共计311899元截留并据为已有,后用于购买彩票及偿还个人贷款。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退还。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顾敏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6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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