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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职务侵占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6年5月6日、7月1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6年6月3日、2017年2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7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7日,沈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向时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韩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227296元,用于向周某某支付工程款,被告人韩某某于当日向周某某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7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余人民币157296元据为己有。

2014年5月17日、5月26日、7月11日,陈某甲先后向被告人韩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汇入三笔钱款,共计人民币7.9万元,用于支付天津**项目木工和电工费用,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款项均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及说明、银行账户对账单、财务单据及凭证、手写付款记录、工资表、沈阳市参保人员缴费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刘某甲、柴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张某甲、陈某乙、王某甲、薛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刘某乙、张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抓捕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傲霜

2017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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