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1********,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捕前任青岛**物流有限公司保定物流中心经理。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青岛**物流有限公司保定物流中心经理期间,在代表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在与**仓储有限公司、望都县**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签订仓储合同的便利,采用改变合同起始时间,利用合同免租期的方式从青岛**物流有限公司骗取租金23万元,将其中的11.1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韩某某另利用合同免办公室、宿舍租金的方式骗取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及办公室租金28800元,后支出电费和清洁费共17111元,将剩余的11689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韩某某职务侵占资金共计:122689元,其家属已将13万元退赔给青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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