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因与同事王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冲突,电话纠集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纠集夏某某、李某乙等多人至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来凤路贵州黄牛肉馆门口,后李某甲、夏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马某某、樊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打斗中马某某、樊某某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樊某某的损失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樊某某等人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杜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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