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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济南市历城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村**路**号,住址滨州市博兴县**镇**村**排**号。2018年2月11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嫌疑,于2019年11月29日被历城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历城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鲍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在2016年7月至11月任济南市历城区**公司工作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济南市历城区**公司、山东**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济南**物流有限公司虚开了十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10000元,税额233931.60元,被告人韩某某收取了济南**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的96580元好处费。济南**物流有限公司将购买来的十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款233931.6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挪用公款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玲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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