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0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通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税额合计219305.73元,价税合计1509339.3元),另通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税额合计438881.09元,价税合计3020534.5元)。案发前,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7月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搜查录像;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避税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雪松
检察官助理:苏航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035****;保证人顾某某联系电话:1355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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