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单位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诉讼代表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0********,系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3********,汉族,高中文化,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熟市**城**幢**(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韩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韩某某曾因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处司法拘留各十五日。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共虚开了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444710 元,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09915.15 元。
2019年3月6日,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5月7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赵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告单位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韩某某系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常熟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万炎
检察官助理:张灵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证据材料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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