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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镇***村**路*巷*号,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沙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的货车因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需邯郸市美丽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证明。2018年12月12日,该公司销售员被告人韩某某谎称公司有规定,需提前支付一个月车贷才可出具证明,赵某某通过微信向韩某转款7050元,后韩某某将钱挥霍。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花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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