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韩某某(别名梅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沈丘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楼**,现住河北省三河市**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刘某甲(化名刘某乙,已判决)、魏某某(化名王某甲,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海淀区等多地,冒用301医院专家医生等身份向老年人推销出售“贡宝牌野生灵芝粉”、“贡宝胶囊”等假冒伪劣保健品,骗取敖珉(涉嫌犯罪行为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区**门等地)等多名被害人的钱财。其中刘某甲负责总体策划,韩某某、魏某某等人推销、出售假冒伪劣保健品。其中2018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医院等地骗取被害人程某某现金人民币59904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2019年5月,韩某某、魏某某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及谅解书,微信转账截图及收据,出生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及检验报告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魏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关于医师资格及注册情况的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的《证明》,北京军科联创医药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等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酌情从严惩处;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晨
检察官助理:张勤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三河市**镇**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无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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