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乡**村。曾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韩某甲在前郭县**镇**商场等地,谎称其母亲生病及开二手车行,骗取夏某甲人民币121,000.00元。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韩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张某某、纪某某、高某某、韩某乙、韩某丙、夏某乙、李某某、于某某证言;

被害人夏某甲陈述;

被告人韩某甲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