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21日、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3月21日、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7日、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假冒王某某的身份,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宇晨谎称可以办理****。同年5月2日至3日,宇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房内,为替客户办理网络贷款,通过多个微信转账以做过桥流水的****,先后共被韩某某骗取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海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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