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镇**村**户,现住古交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编造事实告诉被害人刘某某现在在古交市鑫华煤矿入股(入股20000元三个月可以盈利70000元到80000元)可以挣钱,于是在2019年10月12日,被害人刘某某的老婆(弓某某)就将20000元转给了被告人韩某某,后在2019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再次提出与被害人刘某某合伙给古交市鑫华煤矿送坑木,被告人韩某某称自己出30000元让被害人刘某某出10000元购买坑木给鑫华煤矿送坑木,盈利对半分,后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给被告人韩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现金8000元,被告人韩某某两次一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0000元。
2.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编造事实告诉被害人吕某某在古交市鑫华煤业(洗煤厂)入股,入股30000元年底连本带盈利可以拿到160000元。2020年5月8日被害人吕某某给了被告人韩某某30000元现金。到了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再次用微信联系被害人吕某某称可以在古交市鑫华煤业(煤矿)入股,入股20000元到了年底连本金带盈利可以拿到90000元。2020年5月13日被害人吕某某给被告人韩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后来被害人吕某某给被告人韩某某打电话,被告人韩某某一直没有接,被告人韩某某两次一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5000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的母亲郝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协商,主动退还被害人刘某某30000元,退还被害人吕某某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对被告人韩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截图、刑事谅解书、还款收据;2.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志刚
检察官助理:冯雪莉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古交市**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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