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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栋**号。2018年11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韩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西门体育彩票站,使用伪造的房本作抵押,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3600元,赃款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旭光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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