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河南省汤阴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为汤阴县瓦岗乡南里于村李某某抱养的儿子黄某某落户为名,使用虚假的黄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手段先后分五次诈骗李某某现金17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借条、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芳
检察官助理:张民星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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