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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韩**,男性,满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爱阳镇****,现住辽宁省凤城市爱阳镇**,无业。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韩**在无医用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李**出售KN95、一次性医用口罩,随后李**通过微信向韩**支付预付货款20420元,韩**谎称其在境外购买的口罩已发货,李**察觉被骗多次询问时,韩**以微信被封为由拒不退款,后失去联系。涉案赃款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韩**已将全部涉案赃款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辉

检察官助理:杨莹

2020年11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韩**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3、随案移送银行卡壹张、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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