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花园**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间,以帮助被害人何某某缴纳劳保和找工作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3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宪忠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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