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园**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尚某某、刘某甲、杨某某、郝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全明星健身房内,向健身房员工虚构收取风险抵押金的事实,被害人李某甲、尚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分别向其支付26000元、3700元、1400元、600元共计人民币3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截图、工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刘某乙、卢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尚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民警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寻找韩某某的执法记录仪录像。
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通州区永安大厦楼下附近以各种理由,分24次从被害人郝某某处一共骗取人民币207958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手写借款情况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保险单及人身保险合同、股权证、银行卡复印件、手机银行APP截图、手机通话记录、110接警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韩某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跃
检察官助理聂朵
2020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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