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多次假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甲的名义,以网络续费为由,收取多名网络接入商户网费共计人民币18400元。张某甲于同年11月17日报案,韩某某于当日在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钱明细、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文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方式1391053****,保证人张某乙,联系方式1830125****;
2.案卷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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