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72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底左右,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局,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女,69岁)办理房屋产权证及贷款为由,提供假房本给被害人李某某,后将房屋通过付某某过户到自己名下,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厂金某某2号楼8层9P的房产一套(经鉴定,该套房屋价值人民币225138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假房产证的纸张检测结果、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抵押权登记手续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肖某等三人的证言、同案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房产的价格鉴定;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涛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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