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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德惠市**镇**村**组。2013年因诈骗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6日由德惠市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韩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付某某的孩子办当兵,以需要办事费用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24000元,所骗赃款全部被其用于赌博等挥霍。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韩某某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微信转账记录;

2.​ 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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