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五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韩永兵,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现住江苏省太仓市**楼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永兵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萧县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永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疫情期间,被告人韩永兵在未有口罩的情况下,自2020年2月1日开始在QQ及微信上出售口罩,用先收取定金,发送虚假快递单号,后不回复被害人信息的方式对丁某某、武某某、苏某某、张某甲等8人进行诈骗:
1、2020年2月7日至2月9日,诈骗被害人丁某某3.2万元。
2、2020年2月3日,诈骗被害人武某某1.2万元。
3、2020年2月13日,诈骗被害人苏某某1万元。
4、2020年2月12日,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万元。
5.2020年2月14日至2月16日,诈骗被害人肇某某(2002年5月22日出生)42550元。
6.2020年2月14日,诈骗被害人张某乙2500元,。
7.2020年2月2日,诈骗被害人梁某某1500元。
8.2020年2月13日,诈骗被害人张某丙2000元。
其中被告人韩永兵于2020年2月18日将1万元退还被害人苏某某。
被告人韩永兵于2020年2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手机截屏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肇某某、丁某某、武某某、苏某某等8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永兵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永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112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访欧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永兵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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